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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强化:外国人待遇
发布日期:2014-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长期和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关于外国人的待遇包含以下制度: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其要点如下:

1.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

2.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

3.国家出于安全与社会利益的考虑,可以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权利做出某些限制。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通常也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最惠国待遇一般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给予邻国的一些优惠(如边民的往来不按一般出入境手续办理);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等范围内的优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及其他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三)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四)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家或国民某种优惠待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或国民同等的优惠待遇为前提。但是基于一些原因,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在此限,例如普遍优惠制。普惠制或称普遍优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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