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厮打行为认定
乘客与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厮打行为认定—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
关镛词:不特定对象生命健康权重大财产公共安全【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祝久平(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5集(总第40集)
裁判规则:
乘客与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厮打,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致使车上部分乘客受伤、公交车受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搭乘无人售票公交车时未及时购票,司机对其行为进行指责。上诉人心生不满,辱骂并上前扇打司机的耳光,司机伴车后被乘客劝止。司机重新启动公交车,上诉人勒令司机立即停车,并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双方在争夺公交车变速杆时,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的通信电线杆,车上部分乘客因此受伤、公交车受损。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无理纠缠并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的通信电线杆,车上部分乘客因此受伤、公交车受损,该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