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的司机偷拉单位煤炭的行为认定
雇用的司机偷拉单位煤炭的行为认定
——赵XX、王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侵占经营管理职责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焦刑二终字第1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4月12日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赵XX、王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3辑(总第幻辑)
裁判规则:
只从事劳务活动,对厂里的煤炭没有经营管理职责的司机,利用开铲车的 有利条件,采取秘密手段偷拉该厂煤炭,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许来平承包了洗煤厂的铲车,承包协议约定,承包厂里的铲车负责人及铲 车司机对该厂的煤炭、矸石没有看管、保管职责,承包方负责用铲车为该厂从 事劳务活动,司机由承包方雇用,司机工资亦由承包方负责。后许来平便雇用' 上诉人王XX为铲车司机,王XX只负责开铲车,并根据该厂工作安排用铲车 干活。上诉人赵XX趁在该洗煤厂拉矸石之机,首提犯意,伙同王XX利用王 开铲车的便利,采用先装块炭再盖斗矸的方法,多次偷拉该厂煤炭70吨,价值 26,600 元0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 对象是他人财物,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本罪的犯罪手 段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 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上诉人王XX系承包方所雇用的铲车司机,其职责为该厂从事劳务 活动,对洗煤厂的煤炭没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并非该厂工作人员,不符合职务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上诉人赵XX亦不属于该厂职工。故二上诉人的行为均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王XX在该厂开铲车 的有利条件,采取秘密手段偷拉该厂煤炭,数额巨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完全 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