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借款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认定
以单位名义借款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认定
——马xx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单位名义担保个人利益挪用公款
【案 由】挪用公款罪
I审判法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马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
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将公司资金存款开户证 实书用于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将本单位公款置于风险之中,使本单位对该笔 资金无法行使权利,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总经理,后该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马平 华被有限公司的国有控股公司委派为管理者,并在有限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 上诉人为筹集购买国有股权的资金,个人向银行贷款。但按银行对个人贷款 必须有担保的要求,上诉人即与土综(上诉人所在公司的下属公司)董事长商 定,由土综向银行贷款作为上诉人贷款的担保。
上诉人为了免除由其支付土综向银行贷款的利息,个人决定由其所在的 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作为有限公司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到银行,并同意开立该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由银行工作人员,作为上诉人个人贷款的担保,但 双方并未办理书面质押担保手续。同日,土综在银行的保证金提前归还。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马平华虽是该公司股东,但国有公司 仍处控股地位,马平华系经国有控股公司委派担任管理人。因此,马平华自国 企第一次改制后,其具备双重身份,即其既是受委派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资产 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其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诉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决定由有限公司为土综的贷款进行担保,该贷 款后转作为上诉人的个人贷款。上诉人已将本单位公款置于风险之中,其行 为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为了免除支付由其个人承担的土综 贷款的利息,又个人决定将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放置于银行不动用,其主观目 的还是为其个人贷款进行质押。
尽管开户证实书注明了不能用于质押,不属金融凭证而不具有交换功能, 且有限公司也未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存款人 的债权证明,并且是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必备的证明文件,上诉人个 人决定将本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放置银行,脱离了本单位的控制,客观上已使 本单位对资金在超过3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无法行使权利,亦侵犯了本单位资 金的使用权,上诉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属犯罪 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 .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