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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身亡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溺水身亡责任承担

问题:近日有当事人咨询我,说自己家的6岁小孩掉进河里淹死了,水利部门是否应该承担部门责任?
律师解答:
对于此类问题,我个人认为应首先判定,河流的建设者,所有者,管理者,在确定了河流的建设者,所有者及管理者后,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河流属于公园、动物园等内部的河流,那么如果公园等部门没有设置警示标准、采取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那么作为管理人,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监护人因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部门责任,至于责任比例根据实际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判定。
二、河流属于人工建造,若建造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为河流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水务部门作为河里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监护人因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河流属于自然形成,市政部门及水务部门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对护栏定期检查维修,如果因其未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那么作为管理人应就其管理瑕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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