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醉酒身亡共餐者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李秀云原告李显王万江之女,原告李心茹之母201311923时许,李秀云与被告丁江州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某餐馆就餐,就餐期间两人先后各自买了半斤白酒对饮,20131110日凌晨1时许,两人就餐完毕,被告遂离开餐桌取钱去支付餐费。10分钟后,被告结清餐费回到餐桌时,发现李秀云已经醉酒倒地,被告与服务员将其扶起放在椅子上后又滑落在地。大约2时许,餐馆老板发现情况严重后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到场检查后发现李秀云已经死亡。后经法医诊断,李秀云系醉酒死亡。原告认为被告邀请李秀云饮酒,席间致其醉酒死亡,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相互扶助、注意提醒及保护义务,对李秀云的死亡具有严重的过错。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000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李秀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过度饮酒对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性,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强行对其劝酒,死者没有节制饮酒,造成醉酒身亡的后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丁江州作为李秀云的朋友,在两人用餐饮酒时,发现其醉酒并且丧失行为能力时,没有及时求医,未尽到恰当的注意帮助义务,耽误了抢救时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证据,判决被告丁江州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15%,即6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