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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回购资金可否视为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项目回购资金可否视为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
问题:政府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由该公司承担本应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的建设,政府与该公司签订项目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分年向公司支付一定额度,最终将项目回购。该回购资金可否视为《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若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就项目向银行借款,能否以“回购”设定质押?
解答:项目回购协议是确定项目权属的前提下,出资建设方将项目有偿返还给政府的行为规范。在协议中能够明确回购款额数是、期间、支付方式的,即应视为未来可成就动产权利。建设方以未来的收益,即回购收益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咨询、评估的基础上,可以将其视为应收账款予以办理动产权利质押,并办理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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