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以应收账款出质发生纠纷,债务人诉至法院的,诉讼主体怎样确定,与代位权诉讼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以应收账款出质发生纠纷,债务人诉至法院的,诉讼主体怎样确定,与代位权诉讼如何区分?
解答:债务人诉至法院后,被告应为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及质押权人。而在代位权诉讼中,通常是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债务人又有明确的债权,此时,债权人将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一并起诉的情形。在质押案件中,一般是质权人起诉债务人和质押人,原告行使的是质权;代位权诉讼中原告行使的是代位权,其诉讼性质是有区别的。当然,都应是基于质权明确、代位权明确,而不应存在实体上的争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