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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新乡市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回放】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女,汉族,住河南新乡市牧野区花园街。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经济技术咨询公司物资信息综合服务部。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毛延亮,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崔某、新乡市经济技术咨询公司物资信息综合服务部因诉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乡市人民政府对于上诉人的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赔补数额远远不及上诉人的损失,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历经十年的诉讼并经法院数次审理终为败诉。于2011年委托我所毛延亮教授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杰睿代理】
    我所毛延亮教授接到当事人崔某及新乡市经济技术咨询公司物资信息综合服务部的委托后,经过分析了解,新乡市人民政府所做的拆迁补偿安置违背我国有关拆迁安置的法律,其所做的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严重侵害了崔某等二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后,提出:被告《处理决定书》违法、无效,应当撤销;被告对24.20平米无证产房不给补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处理决定的安置不合法,原告要求回迁合理合法;原告的过度期限补偿费、营业损失补偿费及两费标的额的诉求,应得到支持;对原告的安置补偿应按照当前的标准等。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判决撤销原法院所做的判决,致使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败诉!使得二位原告赢得了这次数十年的官司!
【法庭审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的判决不合理,予以纠正,作出判决: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处【2009】1号处理决定;
三、责令新乡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一、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由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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