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天数固定与工龄多少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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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12月,我被一家国有企业聘为技术员。入职时,单位与我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虽然目前我在北京工作,但我是安徽人,父母在老家务农。看了你们《劳动午报》上有关探亲假的文章,我想咨询一下:因我3年多没回家看望父母了,想下个月休探亲假回老家,但我还没结束试用期,请问这时申请休探亲假可以吗?
答: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这就是说,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现行法律规定,已取消固定工、临时工等名词,职工的身份都是劳动者,都以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尽管您的身份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但因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所以处在试用期的职工在单位工作都未满一年,因而试用期内的职工无权申请休探亲假。
问:我看望父母能休多少天探亲假?会不会因为我入职时间短、工龄少,就比别人的探亲假天数少呢?
答: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依职工婚前婚后有所不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要求,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根据法律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是固定的,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工龄多少没有关系。但职工探亲的路程假期,依每人路程远近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