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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屡屡被延长能否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试用期屡屡被延长能否获赔偿?


  职工问:试用期屡屡被延长能否获赔偿?
  您好,前年,我应聘到一小区物业公司当门卫。当时,物业经理说让我先干着,头三个月算是试用期,工资是1300元。可三个月后,物业经理一直不说转正的事儿,只是将工资涨了50元。又三个月后,仍然不提转正的事儿,还是将工资涨了50元。
  请问,他们一直这样延长试用期合理吗?


  律师解答:规定试用期超6个月单位做法违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非常明确,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试用期被延期,职工可以要求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约定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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