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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是某单位在编职工,长期以来,单位一直以档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除以21.75作为计算日工资的基数,可这两项加起来还不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注:其中岗位工资615元,薪级工资556元)。
  请问该计算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无法律依据,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律师解答:
 
  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中规定,日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所以用人单位计算工资的方式没有违法。
  但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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