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获赔偿 超额获取属不当得利应返还
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作为肇事者的原告给付了大于被告实际花费的医疗费,且被告的其他损失已经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在被告徐某拒绝返还多收的医疗费后,被原告罗某起诉到法院。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宣判,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超额支付的费用14542元。
2013年4月25日,原告罗某驾驶客车与苏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乘坐在变型拖拉机上的被告徐某受伤。被告徐某受伤后,先后在怀远县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总共支付医疗费用55458元。原告经怀远县交通警察大队支付给70000元。2013年6月15日,被告徐某就该起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徐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9200元。在这次诉讼中,被告徐某没有主张医疗费。原告提供了23张徐某的医疗费票据,证明徐某共花费医疗费55458元。现在罗某起诉徐某,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返其超额支付的14542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用55458元,原告罗某向被告徐某支付6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其他损失已经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其超额收取原告1454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法院支持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