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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3.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

  4.“为了实行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只表明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

  1.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2.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完成或者虽已完成但未能着手实行行为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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