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争议专业孟园律师维权案例
济宁市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维权案例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在当地某私营单位工作不到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后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当事人李某向孟园律师咨询,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寻求法律帮助。
二、案件办理
经过分析案情,搜集证据等精心准备,代理律师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支付工作期间每月二倍的工资,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仲裁支持当事人大部分请求,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孟园律师一再表示感谢。
三、办案小结
在劳动者与用人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劳动者不知道维权,不知道可以主张赔偿,选择不了了之。在此,济宁市资深劳动争议律师孟园律师提醒各位,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索要赔偿。
后附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