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劳动争议赔偿维权案例
20位农民工的艰辛讨薪路
律师助20位农民工获工资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济宁市市中区(现任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广宁、毕金营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农民工受雇于杨某为金泰花园小区工程铺装电热膜,该工程系某公司承建。因每人工作技术及熟练程度不同,杨某将农民工分为领班、大工、小工,并与工人口头约定,领班日工资200元,大工日工资150元,小工日工资85元,工资每半月发放一次,工人工资均从杨某处领取。工作期间,杨某制作考勤表将工人出勤情况进行了记录。至2012年1月,工人工资均正常发放,但自2012年2月起,杨某不再支付工人工资,2012年4月,因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工人停工。自2012年2月至4月,共欠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工人共计5万余元工资。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农民工走上了维权之路。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工人多次向杨某催要工资,杨某坚称,是某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人工资,让吴某等人找某公司要工资,吴某等人认为是杨某雇佣的他们,就应由杨某承担责任。杨某也曾带农民工向该公司要过工资,该公司称已将工资支付给杨某,对杨某与工人口头约定的日工资标准不予认可,并称是杨某付工人工资付多了。杨某与某公司相互推脱,吴某等二十名农民工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济宁市市中区(现任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济宁市市中区(现任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来广宁、毕金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来广宁、毕金营律师在接待吴某等人并听取其陈述后,建议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鉴于吴某等人无任何书面证据,来广宁、毕金营律师遂与杨某联系,告知其吴某等人即将提起诉讼,杨某认可吴某等人是他联系的,但是为某公司雇佣的,工人工资也是由某公司打给他后,再由他支付给工人,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某公司承担。未避免漏列当事人方便赔偿及时到位,杨某积极配合提供了考勤表、某公司的施工方案、施工日志等证据。律师根据吴某、杨某等人的陈述、杨某提供的证据,积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代理吴某等人,以杨某、某公司为被告向济宁市市中区(现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认可拖欠工资数额,但他是某公司雇佣的员工,在公司负责现场技术及施工管理、招募工人。工人工资是某公司先拨付给他后,再经他转发给工人,而且他没有承包资质,所欠工人工资应由某公司承担。
某公司收到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杨某是吴某等人的直接雇佣人,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公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某公司对拖欠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2013年4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吴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公司与吴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将拖欠工资及时支付给了农民工。至此,这起因拖欠工资引发20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事件,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农民工讨薪案件。20名农民工在讨薪屡次遭拒、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体现了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发挥了法律援助中心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作用。律师接受指派后,肩负起帮助困难群众的社会责任,主动引导农民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庭审中,律师按照证据规则科学运用证据,代理意见准备充分,最终得以胜诉,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