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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105,王某驾驶某小型轿车,在越秀区某路口由东往西行驶。因王某未安全驾驶,车辆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了解,小型轿车的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投保公司均为某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入院治疗80天,王某在支付了43716元,再无承担其他费用。王某无奈只能委托郭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郭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及时陪同王某某到某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鉴定结论10级。在与保险够公司、王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郭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各项索赔金额如下:鉴定费840元、护理费4000、残疾赔偿金53794.96元、被扶养人3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交通费1000、精神抚慰金20000、营养费5000医疗费46319.89元,共计138329.85元,扣除王某先前支付的费用,余款94613.29由王某和某保险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之后,在精神抚慰金项调整为10000元,营养费项调整为3000元,其他赔偿项目都给与支持。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赔偿82616.29元。原告王某某对此很满意,事后支付了律师费给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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