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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或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4-05-03    作者:周鹏飞律师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将在结婚对婚姻行为的合意行为。订立有婚约的,称为订婚定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未婚妻。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与民法上的财产契约不同,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婚约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婚约,另一方都不得强制要求其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财产纠纷就是返还彩礼,那给付彩礼一方在解除婚约后能否要求返还呢?
    给付彩礼解除婚约后,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当事人赠送另一方彩礼,不是普通的赠与活动,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送行为。如果结婚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就,即收受彩礼一方没有与赠送彩礼一方结婚,从法律角度讲,附条件赠与的条件就没有成就,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生效,收受方也就不存在占有彩礼的基础了。另外,从社会整体来考虑,如果结婚不成,收取彩礼一方可以不返还彩礼,很容易导致借订婚来索取财物等不正之风蔓延,腐蚀社会大环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
    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支持当事人觉得返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了两种情形,离婚后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基于财产混同的考虑)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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