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结婚证后给付的彩礼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在有些农村地区,对结婚的认识往往就是举行婚礼,对是否办了结婚登记并不重视。因此有时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先办了结婚证,然后男方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了女方一笔钱,然后再举行婚礼。那么这笔钱是属于夫妻间的赠予还是属于彩礼呢?按照通行的说法,彩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结婚为目的,二是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被迫给付的。虽然给付彩礼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成立,但是男方给女方钱,仍是根据当地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这里给付的钱物,通常也是在领结婚证以前就已商定的,如果不给,那么势必会给双方的婚礼、婚姻关系都带来很大的麻烦。领取结婚证后给付的钱物,仍可以被认定为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居住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