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丁某(男)和常某(女)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谈婚,后两人于农历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新年过后,两人一起外出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九个月。共同生活期间,丁某多次要求和常某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但常某一直没有同意。后两人发生争吵,常某提出分手并和丁某一起返还老家,常某未与丁某联系就独自一人外出了,至今两人都没有联系。丁某于是想和常某解除婚约,常某表示同意,但丁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和礼物,常某认为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将近两年,也住在了一起,并且常某家用彩礼钱买了嫁妆给常某陪嫁,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某和常某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是否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支持彩礼返还的规定。对此,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和常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外出务工,以夫妻名义长时间一起生活近九个月,并且两人的举行婚礼的时间将近两年,夫妻关系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可,已经形成了夫妻之实,至于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影响认定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彩礼无须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和常某举行婚礼后虽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考虑到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加深了解,导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认定的认定丁某和常某有夫妻关系,诉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彩礼应当返还,并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一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夫妻关系的认定。而关于夫妻关系的认定,法律规定夫妻关系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标准的。
一、立法的本意所指“夫妻关系”应该是两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丁某和常某虽一起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的认定丁某和常某有夫妻关系。
二、从本案来看,丁某和常某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不到九个月,时间较短,并且两人未生育小孩,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分开后又长时间没有联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不能认定为双方有夫妻关系。
三、在实际生活中,男方给付彩礼是以建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本案中,丁某和常某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丁某没有达到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丁某和常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仍须返还。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