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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发布日期:201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实中,我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同居的一方由于轻信对方的话,例如,我们先住在一起吧,等到过年的时候领你去我家见父母,然后我们就结婚。然而,事实并不像对方所说的那样。同居期间,女方多次人流,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就来咨询我们,能向对方索赔吗?目前在我国,2001年新的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首先,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其次,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隐私权,财产权等,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索赔的,只不过此时的“索赔”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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