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的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资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