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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身份证办卡贩卖 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孙新律师
来自湖北省的五名年轻人,为发不义之财,将眼睛盯上了信用卡,他们用低价购买别人的身份证,然后到各银行办理信用卡用于贩卖。没想到还没有卖出一张就被警方抓获,这也是璧山县第一例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近日,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春明、许成、余小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文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3月初,被告人许成、许春明、余小明共谋合伙购买他人身份证到重庆办理银行卡,卖出银行卡的利润由三被告人平均分配,同时找到被告人许文强帮忙为三被告人办理银行卡,三被告人负责许文强办理银行卡的费用,并承诺许文强每办成一套银行卡给一百元的提成。被告人吕朋从徐成处听说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出售能赚取利润后,也于2013年3月15日跟随被告人许成、许春明、余小明、许文强一同来到重庆(但未与被告人许春明、许成、余小明、许文强合伙)。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许春明、许成、余小明、许文强和被告人吕朋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璧山县城所在银行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被告人许成于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璧山支行办理银行卡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又抓获了被告人许春明、余小明、许文强和吕朋。并从被告人徐春明处查获他人的身份证4张和银行卡9张,从被告人许成处查获他人的身份证2张和银行卡5张,从被告人余小明处查获他人的身份证1张和银行卡4张,从被告人许文强处查获他人的身份证7张和银行卡4张,从被告人吕朋处查获他人的身份证8张和银行卡7张。上述查获的银行卡均系五被告人未经身份证本人同意而办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春明、许成、余小明、许文强和吕朋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他们各自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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