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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4-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截留开卡邮件,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激活并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被告人明知邮件中为他人申领的信用卡,仍秘密窃取,虽然申领的信用卡需激活才能使用,但因该卡初始密码、办理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在邮件中均已写明,即卡片激活所需要必要要素已包含其中,此时处于准有效状态,具有明显的价值属性。第二种观点构成信用卡诈骗。被告人虽然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信用卡,但是该卡并没有激活。尚不具有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信用卡,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的行为故应当一信用卡诈骗。   本人认可第二种观点,私自激活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办理一般需要申领、审核。寄送、激活、使用等五个阶段。所谓激活申领人按照发卡行寄送信件指定的步骤,拨打服务银行的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预留个人信息,成功通过审核的过程。因此激活在申办信用卡的申办流程中占据核心地位,信用卡不特定的价值必须通过激活这一关键步骤完成才能实现。行为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开卡信件及作为同事知晓申领人的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持续,属于冒领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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