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审批行为与合同效力关系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曰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有关外资审批行为与合同效力关系的规定,分为两款,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审批是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未经审批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二是未生效不等于无效,合同未生效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报批条款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