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良债权时应怎样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农村信用社股份公司(地方政府、企业有股份〉在转让不良债权时应怎样执行?
解答:在不良债权转让的问题上,国务院的政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主体只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情况,而不涉及到地方银行、信用社剥离不良资产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国家占控股地位的商业银行,在上海A股市场上市以后,形成的新的不良债权,不应再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因为剥离不良资产是国家金融整合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之前进行的改制行为和进行IPO的必要措施。当其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在进行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能再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能再剥离不良资产,而应当自行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
地方商业银行、信用社归属于地方政策管辖,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不能享受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待遇,应当由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不良债权的剥离和处置办法,可以在制定相关办法时,参照国务院和最髙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并采取更加灵活的本金、利息处理的态度,但不能享受国有商业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