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系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下设种某场饲养员
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某路某号农林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职务:主任
联系人:马某               联系电话XXXXXXX
因不服市雁劳仲不字[2012]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登记并补缴入职以来至20123月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工资待遇;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未足额支付的工资4440元(20107月至20123月),并支付100%的赔偿金444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0年进入被告下设的种猪场工作,岗位是饲养员,负责种猪的日常饲养、管理和接种等工作。从1990年工作直到20123月底,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原告已在被告的种猪场工作了二十多年。20123月底,被告欲给原告2000元补偿金将原告辞退,但遭原告拒绝,后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待岗。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工资待遇,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另外,被告给原告支付的工资长期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原告于2012628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上述请求。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713日以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适格主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而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2012年某月某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