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旅游出了事故,我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
2013 年4月29日,我朋友向我借车说要和他的一位朋友王某去青岛旅游。考虑到我朋友有驾驶证而且还有五年的驾龄,平时又经常在一起玩,碍于面子,我就将车子借给了他。当时我担心他跑长途会出什么意外,就让他给我写了:“今借到车牌为苏C-XXXXX小汽车一辆,使用三天后归还,如出任何事情,由借车人负全部责任”。
我朋友在从青岛返回的途中,由于是疲劳驾驶,车子撞到了一棵大树上,同乘的李某被撞伤。经交警队认定,我朋友承担这次事故全部责任。后来李某以我是车主为由,把我朋友和我一起告上了法庭,让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要付连带赔偿责任?
答: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此次交通事故是你朋友在驾车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而造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你朋友是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享有肇事车辆的使用权,故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你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将该车子借给你朋友使用了。你朋友有驾驶证,而且在向你借车的时候已明确写明借车私用,如有任何事情由借车人负完全责任,故你在出借机动车过程中并无过错和过失,所此次交通事故你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