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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雇员因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害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邹某受雇于江某,2010年8月4日,邹某按江某的要求,驾驶平板拖车运输一台挖掘机到工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受害人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无证驾驶且未尽安全驾驶的义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邹某因无证驾驶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李某诉诸法院,要求雇主江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邹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能否要求雇员邹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雇员因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害,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与接 受劳务的雇主一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劳务的邹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未尽安全驾驶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受害人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中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优先适用,故邹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驳回李某对邹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主张追偿权。理由是《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雇员致他人受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并未否定或禁止雇主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的追偿权,雇主可以在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后,另案起诉雇员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也应优先适用。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明确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连带赔偿的规定。第一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的邹某,应对受害人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雇主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有追偿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依据民事法律中“法无禁止则可以”的原则,应区分雇员的主观过错,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主张追偿权。雇主在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看,支持雇主的追偿权,可以强化雇员的安全生产或作业的注意义务,不但有利于保护雇员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有利于营造一种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减少因侵权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理由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雇员致他人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此规定并不意味着雇主就是责任的渊薮。《侵权责任法》在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填补的同时,也着眼于损害的转移和分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就是:有效分散损害、合理分配风险。雇主承担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在“雇员致他人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两者并不矛盾。

2、需要强调的是,在《侵权责任法》中,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很明确,即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3、对于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主张追偿的问题,笔者赞同原文作者的观点,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雇主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有追偿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依据民事法律中“法无禁止则可以”的原则,应区分雇员的主观过错,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主张追偿权。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丁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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