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民法:法人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4-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A、公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 “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B、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A、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
C、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a、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b、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
d、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A、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
△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
C、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的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2、《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在我国,有的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大多数事业单位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A、概念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B、特点
a、社团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中间法人,但不包括营利法人。
b、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是一回事情。社团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的范围广泛。在我国,社团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无需登记,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