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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直接选举代表的罢免
发布日期:2014-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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