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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没有“独立候选人”
发布日期:2011-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直接选举;独立候选人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随着2011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启动,已有30多人采用微博等各种方式表达了参选人大代表的意愿。从目前媒体对公民表达参选意愿的消息,冠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等不符合选举法的不规范用语进行报道看,很显然,主流媒体和地方各级人大对新修订的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所激发选民参选热情估计不足,没有及时从正面角度进行宣传报道。6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对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作出回应,明确指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没有什么“独立候选人”。媒体和地方各级人大应当旗帜鲜明的对“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等不符合选举法的行为和做法说不!及时把选民的参选热情引导到正确轨道上来,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独立候选人”和“自荐参选人大代表”于法无据。从1953年2月11日出台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到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都没有关于“独立候选人”和“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规定。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规定是明确的,根据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共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只有“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这两者才是法定的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也只有这两种法定的推荐者所推荐的候选人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不存在“独立候选人”当选。人们肯定会问,2003年媒体不是有不少关于“独立候选人”的报道吗?不错!“独立候选人”确实那个时候由媒体自造出来的。2003年5月20日《中国青年报》以特别引人注目的标题《我国首位人大“独立候选人”击败正式候选人》,报道了5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当选为区人大代表的情况。《南方都市报》记者苟骅《“独立候选人”当选福田区人大代表》一文对“独立候选人”的定义:那是“名字没被写在选票上”的,选民在“另选他人”一栏中选举的人。还有媒体对“独立候选人”的定义:那些相对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而言的,依托选民联合提名而成为候选人的人士。其实,对王亮的候选人准确定义应当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王亮是由选民直接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中提名推荐,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以得票最多被确定为另行选举的正式候选人,经另行选举当选的区人大代表,仍然属于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并不是什么“独立候选人”。早在2003年5月23日《中国青年报》就及时进行了澄清。《中国青年报》记者陈杰人主持召开了有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官员顾先生、北京市民李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名宪法学家许崇德等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顾先生说:本次选举是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的。首先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个提法,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概念。许崇德说:如果将选票之外的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会给人造成一种误导--认为除此之外的候选人都不是独立的,都是钦定的,这显然不正确。没有必要再在正式候选人之外推广什么“独立候选人”。既然王亮不是什么“独立候选人”,那就不存在“独立候选人”当选。

  不能把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一些媒体把那些不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即由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也是错误的。早在1980年全国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候,由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就已经大量的涌现。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已经大大超过政党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政党团体的代表也占了大多数,他们虽然不是政党团体提名推荐的,但,他们的身份仍然属于政党团体。据北京市社会院研究员雷弢2011年3月26日在复旦大学“选举法落地与选举过程监督”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双轨制提名下的代表当选率研究》发言中,以北京市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为例,提供的数据:“在1998年当选的4402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政党团体提名当选的代表696人,占15.8%;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当选的代表3705人,占84.2%;在2003年当选的4403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政党团体提名当选的代表731人,占16.6%;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当选的代表3662人,占83.2%;在2006年当选的4403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政党团体提名当选的代表777人,占17.6%;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当选的代表3624人,占82.3%。” 在2006年当选的4403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代表3200人,占72.68%。从雷弢提供的数据看,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占80%多,他们当中中共党员占70%多,你说他们都是“独立候选人”,有谁能相信?所以说,不能随意把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

  对公民的参选热情不要捧杀。目前,从媒体对公民表达参选意愿的消息,冠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等不符合选举法的不规范用语进行报道看,这些媒体其实是在对公民参选热情的捧杀。从这些通过微博等渠道表达参选人大代表意愿的公民看,他们大多是不熟悉参选人大代表程序的,光有参选热情,他们虽然表示要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参选相关规定参选,但是,当他们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身份参选,他们就已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媒体和各级人大应当及时告诉他们如何依法进行参选,而不是像有些媒体不加分析地进行吹捧,让他们由于不能及时纠正其不符合选举法的做法而白白失去参选的机会。媒体和各级人大应当及时告诉他们,在他们宣布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身份参选之时,也等于宣布他们已经退出了参选。因为选举法没有“独立候选人”参选的规定,当然就不会允许“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等不符合选举法的方式参选。

  总之,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笔者希望那些已经宣布以“独立候选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身份参选的公民,尽快纠正其不符合选举法的方式和做法,采取合法的方式参选和进行选举活动。


【作者简介】
庄根森,单位为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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