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咸阳市渭城区**镇**村**号。电话:152******** 被告:余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咸阳市渭城区**镇**村**号。(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同居期间所生儿子由原告抚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份,被告父母通过关系给原、被告办理了结婚证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婚后生育一男孩余某某,现年8岁。 2010年元月,被告因故意杀人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被关押在宝鸡监狱服刑。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当地民政局咨询离婚一事时,被告知所持结婚证是假证。此时,原告才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 另外,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政治监狱服刑,无力抚养孩子。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据此,原告现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金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