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问:
我今年24岁,和王某于2001年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登记。我们于2002年生育一女后,就因琐事常常发生纠纷,我想和他解除婚姻关系,但我听说新的婚姻法规定不能解除。我也想一走了之,但又舍不了女儿。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大多数地方有举行婚礼的习俗,大家也都认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但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结婚登记是成为合法夫妻的必要条件,举行婚礼并不能使男女双方成为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从你谈的情况看,你和王某仅仅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你们的关系只能是同居关系。那么,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呢?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明确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因为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当事人如果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可以就女儿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