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情人钱款 法院判决无效
47岁的孟女士发现,丈夫不但背着自己发生了婚外情,还与对方生下了一个女儿,而且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对方账户转入了近250万元。
作为合法的妻子,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昨天,记者获悉,上海一中院就这起其他所有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未取得妻子同意和追认,应认定无效。
老婆47岁情人31岁
2011年9月,47岁的孟女士气冲冲地来到法院,状告丈夫腾先生和31岁的小陈。原来,孟女士和腾先生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可之后丈夫腾先生与小陈相识,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不仅如此,孟女士发现,丈夫曾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陈的账户转入了2475196元。
孟女士诉请判令腾先生给付小陈钱款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处分。腾先生未与孟女士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小陈,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故一审判决腾先生赠与小陈2475196元的行为无效,小陈应返还孟女士2475196元。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丈夫要求情人返还钱款
小陈在二审中称,腾先生汇至她账户的款项并非赠与,而是为两人的女儿购房所用。而且,即便如一审法院认定腾先生、孟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害,也应由小陈向腾先生、孟女士夫妻二人承担返还责任,而非仅向孟女士一人返还,要求二审改判其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
腾先生在二审中书面辩称,他并未赠与婚外女儿房产和钱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腾先生转入小陈账户的款项均属于腾先生与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腾先生对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孟女士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孟女士的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孟女士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小陈返还全部财产。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