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人债务7万元,还把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别人,日前,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鼓楼区的王某和陈某于1999年3月和8月先后向张某借款7万元。当年9月,两人在福州公证处公证,把他们的1套单元房赠送给亲戚陈某某。事后张某催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王某和陈某表示自愿还款,却没有还款能力。张某遂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和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王某和陈某在实施财产处分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王某和陈某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