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研读笔记)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研读笔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案
【问题】
夫妻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另一方否认存在亲自关系的,是否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夫妻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另一方否认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是否成立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主张亲自关系不存在的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时,才可以按证据规则推定其主张成立。若否认亲自关系的一方没有提供其他必要证据,拒绝鉴定的一方不承担不利后果,应推定存在亲自关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