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与史某委托合同纠纷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乾民初字第0XXXX号
原告景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某区某文化东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史某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某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石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