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主要亮点及其解读
《公司法修正案》主要亮点及其解读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已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本次修改的主要亮点及其解读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亮点: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解读:法律不再限制股东出资时间,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一旦实际缴纳出资,则不能随意抽逃。
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
亮点: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
解读:一元公司成为现实。但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不等于消灭股东出资义务。注册资本一旦确定并注册登记,就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
三、不再限制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
亮点: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解读:股东可以全部采取非货币的方式出资。但资本真实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虚假出资、瑕疵出资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宽进严管、信用评判
亮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解读:简化注册登记程序,降低公司注册成本。企业自律自治,强化社会监督和部门协同监管。公司年报取代年检,资本信用转变资产信用,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