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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亮点及解读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修订亮点及解读
    
     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将于201431日起施行。下面我将对此次修正案修改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有两种形式:实缴制和认缴制。所谓实缴制就是公司登记时指实际到位或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到位的资金数额为注册资金数额(需要提供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登记在营业执照上这样一种登记制度。所谓认缴制就是指注册登记的企业拟定并承诺缴纳资金数额(并不一定注册登记时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也许在一个较长的期限内到位),这个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这样一种简便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就是认缴制。
     为什么要这样改?因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有三个弊端:一是极大地剥夺了大批创业者的创业机会。主要表现在这种制度给创业者设立了三个门槛(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金额门槛,二是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三是首次缴纳货币资金的比例),加重了创业者二个负担(一是注册资本的验资及其验资费用,二是每年的年检麻烦以及年检的费用)。二是消耗了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大量的人力财力办理工商登记事务,而不是进行市场管理和市场监督执法,结果是“捡了芝麻老了西瓜”,本末倒置。同时,这个制度也让工商管理部门工作带来了许多被动和不必要的负面效应,几乎每年都因工商登记问题(虚假出资注册等)让工商部门成为被告。三是这个制度也让工商登记部门在工商登记中的走样而变登记制为审核制。同时,也为工商登记部门向创业者进行索拿卡要提供了便利,滋生了腐败现象。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后,创业者的创业进行公司登记的上述三个门槛没了,这样,可以圆了大批创业者设立公司创业之梦想。工商部门也可以集中精力进行市场监管和执法,干自己的主业,干自己的正事,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无限的市场监管中去,维护市场的安全和公平交易,维护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原来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维护交易安全,让公司设立者承担一些必要的义务,促使其守法经营。但这个初衷本来就是异想天开和非常天真幼稚的。你让公司设立者设立公司时实缴三万元、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你就可以保障它的交易对方不吃它的亏,不上它的当吗?你就可以让它承担其不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只是痴心妄想,掩耳盗铃。一个实缴注册资本几万元、十万元的公司,要与多少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有的一笔交易额就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难道这家公司靠这几万元、十万元注册资本能够周转过来吗?出来问题,这家公司只用这几万元、十万元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吗?显然不是。如果这样,这几万元、十万元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既然达不到上述目的,我们有什么必要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呢?
有人会说,现在一分钱都不要了,就可以开公司,那市场交易不就更不安全了吗?不就有更多骗子了吗?这是杞人忧天。审查交易对方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以及怎样进行交易进行多大金额的交易等问题,完全是市场交易主体自己考虑的事情。每天成千上万、形形色色、包罗万象的交易,国家就是想管也管不了,管不过来。如果管了,就是引火烧身,因为管了而没有管好吃了官司,那是活该,自找苦吃。
现在很多企业有自己的市场调研人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经济顾问等侦察兵和先头部队。许多企业是兵马未动,调查考察先行——考察交易的可行性,考察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行业信誉,甚至考察对方的背景等等,目的就是为了交易的安全和采取相应的交易保护措施如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等。所以说,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自己认缴资金和认缴时期,因为它要考虑它成立公司后别人会不会与它进行交易的事情,成立之后,企业又要考虑如何与别人进行交易,怎样保证交易的安全等等,企业做这些事情是自己的分内之事,不去做这样的事情,风险也是由它自己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你就执好法,维护一个公平交易和安全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抓那些制假贩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单个市场主体难以作为的大是大非问题。让地沟油、大头奶粉、注水牛肉、死猪病猪等问题商品别流进市场。那就是人民的太平盛世,那就是你的本分和功绩。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公司设立也不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天价认缴。另外,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度后,股东间订立的包括章程在内的认缴文件将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仍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二、 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一元钱也可以注册一家公司。可以预见,在今后一定时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大量涌现。目前,人们习惯于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型公司,这一认识也将会改变。今后是否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将不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金实力,更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取消了这一限制,是不是意味找把孙悟空头上的金箍咒给摘下了呢?不是的,这是把这个紧箍咒交给了市场交易主体,让市场交易主体去管理,你该怎么管就怎么管,你信任对方,你可以不给它紧箍咒,你不信任对方,你可以给它紧箍咒。这个紧箍咒就是前面讲到的各种保护措施。当然,国家还有一些紧箍咒放在一些企业的头上,比如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同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类型的公司也需要按照现行特别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亮点三、 取消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新法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这一修改与前述两项的修改,即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及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取消密切相关,属于一脉相承的修改。同时,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了货币出资占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今后,即使全部使用非货币出资也将不会受到限制,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需要缴付现金出资而可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这将极大人性化和科学化,像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创业者,就凭自己的脑袋就可以创业。设立公司只是让自己有一个商事名称而不以自己的自然人姓名与别人进行商业往来而已。
     亮点四、 登记程序的简化
     公司登记时随着上述不再要求不再实缴货币资金、不再提交验资报告等条条框框的取消可以肯定公司登记程序的简化是绝对的,是不可置疑的。当然,具体的登记程序等新法相适应办理流程和文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将会修订完善
    短短的几个取消,完全体现立法的科学性,立法的民意性。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法之一,它应该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吸纳更多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李克强总理在2014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我认为“创业是就业之源”。没有创业就没有就业,创业本身就是创业者的就业,同时还有可能为更多人提供就业。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就业压力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大。我国就业问题解决了,世界就业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解决我国人口的就业问题不仅仅是关乎我国解决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定的大事,也是对国际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这就是“中国强,则世界强,中国富,则世界富,中国贫,则世界贫”。试想一想,如果把中国一半的人口放到任何一个国家去,那个国家都受不了,所以说,中国解决十三亿人的吃饭穿衣就业问题,就是对世界的最大贡献。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左华衡律师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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