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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后如何保障公司交易安全
发布日期:2014-03-07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修订后如何保障公司交易安全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李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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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1431日实施,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制中的实缴资本制修改为认缴资本制。这一修改,将不可避免的对公司交易行为产生巨大冲击,交易风险大大增加。
认缴资本制首先冲击的是“注册资本信赖”,信息的不对称将可能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或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在交易中,尤其是大额交易,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资信调查,而资信调查中最重要的是注册资本调查。根据原公司法的精神,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意味着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这就给交易方的安全保障带来很多发的困难。
在对资本实力的追求驱动下注册资本虚高也会发生,比如有公司章程里可以写注册资本1000万元,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但实际只投10万元。在10年未到之前,债权人没办法提出诉讼要求。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也没有精力去调查公司的实有资本。
尤其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征信系统建设还不成熟,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皮包公司”现象必然盛行,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很可能导致没有债权人愿意与之打交道。如果依据章程或股东协议应缴而未缴或未按期缴纳的股东已经无力继续缴纳出资,并且该股东的资产已经小于其未缴出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所获得的救济将小于实缴资本制下所应获得的救济。
当和资本未完全缴足的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债权人的救济之路则存在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揭开公司面纱”,也就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会不会扩大化。我们都知道,虽然公司法对此有所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存在着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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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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