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的亮点分析
公司法修改的亮点分析
本人服务的一家顾问单位决定投资新设一家公司,新公司设立正逢最近一次公司法修改后的实行阶段,促使我公司法的修改做一个分析,以便客户在新公司设立的过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公司法修改后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了三个方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修改的下列条款中:
1.修改后的公司法删除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第二款变更为如下表述“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由原来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下列条款
1.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只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货币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已经没有了强制性的规定。
2.删去了第二十九条,即免除了注册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的义务。
3.删去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修改之前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修改后的公司法去除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也不再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出资。
4.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由“和”字变成“或”解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方面的限制。
5. 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删去第178条第三款,即修改后的公司法删去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主要体现在下列条款的修改中
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性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从修改后的该条可以看出,公司登记的过程中免除了提交验资报告的义务。
2.删去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修改之前要求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修改之后对股东的出资额免去了登记的义务。
让更多的人能够白手起家,促进新型企业成长,是这次公司法修改的目的之一。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修改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健全企业主体信用等制度也是主管部门应当考虑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