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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应理赔
发布日期:2014-04-19    作者:周俊岭律师
      【案情】
       2010年4月22日14时许,长城驾培公司学员黄某在教练员缪某的指导下驾驶苏H0381学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湖县闵桥镇横桥村荷花荡门牌前的十字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金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教练员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事故双方协商,长城驾培公司除已经承担的李某医疗费142385元,另向李某实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及补助费等共计56700元。事后,长城驾培公司向人保金湖支公司理赔被拒,诉至法院,要求人保金湖支公司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项下的保险金合计66700元。法院审理认为:长城驾培公司与人保金湖支公司就苏H0381学轿车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长城驾培公司学员黄某在教练员指导下上路练习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长城驾培公司向伤者赔偿后,人保金湖支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由于人保金湖支公司未参与协商,法院重新核定数额后判决中国人保金湖支公司向长城驾培公司支付保险金64839元。
  【点评】
       随着车辆的普及,学车人员日趋增多,驾校学员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虽然驾车人是黄某,但金湖县交巡警大队出具了由教练员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驾校与保险公司订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学员在驾车上路练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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