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和违约责任择一适用、交强险数额优先扣除
2013年9月11日晚19时许,王某驾驶一辆现代小型轿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突然被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货车碰撞到尾部,导致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失控,接着撞到前方行驶在应急车道上的另一辆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货车驾驶员之后驾车逃逸,事故造成坐在王某车上的老张死亡、各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后经多方努力也没有查出逃逸的肇事车辆,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逃逸车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王某、张某负次要责任,车上人员老张无责。事发后,老张亲属一度向王某提出50多万的赔偿请求,2014年元月,万般无奈的王某来所找到程韦伟律师咨询。
程律师认真听取了王某的介绍后,根据本案的情况结合新的法律规定,向王某分析:1、如果对方起诉,会采用什么方式?2、无论对方采用哪一种方式、有何利弊?3、王某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之后,程律师就王某面临的问题为王某提供了处理方案,王某按照该方案在程律师的安排下由王某一次性赔偿老张6万元,就此解决了王某与老张亲属之间的赔偿问题。
程律师解析:本案实际上是侵权与违约相竞合的典型案例,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违约任何一种方式向相关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按运输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当事人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赔偿权利人按照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数额中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数额。本案是连环撞车事故,对于老张亲属的赔偿数额,应首先扣除肇事逃逸的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的交强险,剩余部分再按照各方责任比例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