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110网律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亊、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 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 《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敁不具有淸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 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