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诉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应当申请公司破产?
【案例】
某建筑公司2002年没有参加年检被 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公司开办人自行编制了没有通知债权人、也没在报纸上发布公告,更没有清偿企业债务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其开办单位已经履行了清算义务并作出清算报告”)。2004年公司开办人又被法院执行机构裁定虚假投资87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87%,其余部分公司开办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到位)。请问:企业债权人应该直接起诉公司开办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应当对实际没有投入注册资本的公司申请宣告破产?
【律师分析】
《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是资不抵债且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建筑公司对其出资人享有87万元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如果对外债务低于应收资本金,是不能直接受理其破产申请的。如果建筑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注册资本,那么该公司法人人格可以被否认,其开办者应当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现在可以确知开办人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因此首先应当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假如仅有一个债权人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代位之诉,请求开办人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意义上,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一,该公司已经被注销,股东并没有履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对此,该公司的股东(即出资人)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债权人并不需要申请该公司破产,因为该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和吊销营业执照一样,都要清算。只不过前者由法院主持,后者由股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最后的结果都是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本案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公司和所有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已经被注销,则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他们 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实际情况是,公司是否足以偿还债务,是否有抽逃资金的情况,均需股东参加诉讼后进行举证,然后法院再作出判断。股东与公司同为被告并不一定承担实体责任,只是有一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