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审,我认为: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
1、本案原告借款被告洪燕后,被告洪燕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见证据4),原告亦提供银行取款明细,被告已将自有房屋《买卖合同》(见证据5)交付原告作为借款的抵押。
2、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诉讼中经法院公告,被告仍未出庭应诉,被告消极应诉足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义务。
本案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5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即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本案被告应在201日3年11月5前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三、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即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即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本案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四、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见证据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高清平未对借款事实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
王立丹律师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