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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王律师成功代理温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分期付款)案件
发布日期:2013-12-16    作者:王林律师
保定王律师成功代理温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分期付款)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温某某,女,汉族,19741017日生,住所:广东省xx县安流镇大九村。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91027日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xxxx庄村303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伍拾贰万元(¥52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利息按起诉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10831日算至2013726日的利息为¥     元);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9月至2010831日,被告杨某某以借口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并约定借款还清时一次性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给原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1131日前还伍万元(¥50000元),2011430号前还贰拾伍万元(¥250000元),2011831号前还贰拾贰万元(¥2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温某某,女,汉族,19741017日生,住所:广东省xx县安流镇大九村。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宋某某,女,汉族,19821226日,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xx镇杨x303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双方婚姻期间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宋某某与杨某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认定本案全部责任人员,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某与宋某某对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截止到辩论终结之日止的部分、以及本金偿还完毕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本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分期付款诉讼时效问题,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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