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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支付学习费用,我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是一名初中二年级学生,父母2006年在民政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我随母亲生活,父亲每学期支付我学习费用800元,但这学期开学近一个月仍拖欠未给,我想打官司索要担心时间太长,请问向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答: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况看,你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如果你与父亲还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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