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顾某因公负伤,在单位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时,其可以申请对医药费用先行裁决
【问题提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
【案例介绍】:
顾某是重庆某机械设备公司的修理工,在2001年其进入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因自己原因造成的工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顾某为了能在激烈的职场中谋得一个职位,同时考虑到自己是熟练工应当不会出如何问题,就在没有与公司就该条款争执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2月,该公司进行设备检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顾某等人连续加班检修设备。到第三天,在对机床进行例行保养维修时,顾某由于比较疲惫,在不经意间被试运行的车床卷住右手臂,造成右手臂手肘以下部分完全断离伤。
公司在将顾某送进医院时,支付了10000元医药费,后来其就以与顾某等劳动者有关于伤亡事故的约定,不应当由公司支付相应的医药费用为由拒付余下的医药费用。
顾某本身就来自农村,家里只有务农的父母亲,家庭经济十分紧张,本身就靠顾某找钱来维持家用,其父母亲在向众多亲戚借来15000元,但这点钱对于严重受伤的顾某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几天后其家庭就再也无力支付不断增多的医药费用,顾某随时面临断医停药的境地。
在无奈之下,顾某只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和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劳动争议委员会在受理顾某的后,迅速做出裁决,裁决该公司立即支付顾某尚需医疗费用30000元。
顾某公司在收到裁决后一直坚持称顾某的受伤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公司已支付10000元都是基于人道主义而给出的,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在此情况下,顾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顾某的申请后,依法从公司帐上划出30000元用作顾某的医疗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对某些有紧急情形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部分裁决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和经济仲裁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此时间内,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往往就可能因为经济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这时人民法院往往也采用先予执行的方式来解决弱势群体的燃眉之急,而仲裁委员会对此采用的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先行裁决。
在劳动争议中,该问题更加现实,因为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光面临诉讼,之前还要劳动仲裁前置的问题,故从劳动仲裁到诉讼到执行,面临的程序更多,时间更长。对某些经济困难或向本案中的顾某一样缺少医疗必要费用的劳动者,如不先行解决其存在的现实的生活问题,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就势将危急其生存,也就谈不上解决存在的劳动争议,其后的得到的仲裁裁决也就失去意义。那么,在此情况下能否向经济仲裁一样采用先行给予部分裁决的方式来解决呢?对此答案使肯定的。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面临生活、医疗费用等紧急情况的劳动者,仲裁委员会应当给予部分先行裁决。在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办公厅对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答复,在该答复中,规定对下列问题可以现行裁决:1、企业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部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部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因为以上问题本身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明确的,用人单位一方对此的负有完全的义务,如对此不先行部分裁决的话,势必对劳动者的生存造成严重困难,甚至造成劳动者的死亡,而且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的话,这部分裁决的履行也不会对其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所做出的部分裁决事实上是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先行裁决,使将来裁决所确认的部分内容先行确定,使用人单位提前履行将来可能产生的裁决,故对可能被时间拖延的劳动者的权利得以先行实现,完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其在收到因上述原因所做出的部分裁决时,其可以对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对此应当在7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其中没有理由的用人单位的复议应当予以维持,驳回用人单位的复议请求。一旦用人单位在裁决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复议或者复议维持了该部分裁决,那么此部分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对此部分裁决予以无条件履行,否则劳动者就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部分裁决是对劳动者面临的现实的生存问题所做出的,且并非是终局裁决,故对此部分裁决不应当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案件中没有裁决的其他部分,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理终结,在最终裁决中,写明之前做出的部分裁决的内容。
总之,如同本案中的顾某一样,只有对上述3种情况的劳动者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先行进行部分裁决,才有利于保护其权利不会因为时间而遭到损害,对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和平稳定的社会和谐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26日) 劳办发〔1994〕391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